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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4-28 09:23:01来源:重庆商务高级技工学校官网浏览量:419栏目:招生政策学校推荐:重庆市巫溪县职业教育中心

重庆市商务高级技工学校

 

重商校发〔2017〕83

 

                                                                                                                                                                                                                     

 

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高级技工学校

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班级:

为加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重庆市商务高级技工学校关于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现印发如下,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商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重庆市商务高级技工学校

                2017年9月11日

 

附件

重庆市商务高级技工学校

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学生资助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让需要资助的学生能够通过国家、学校的资助,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学生情况,特制定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的帮扶工作,切实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成立“重庆市商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资助坚持扶志与解困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通过资助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资助,是指学校为使本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接受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社会各界捐资、创设实习岗位等形式对学生的各项资助行为。

第四条  大力宣传国家助学资助政策和学校各项帮扶措施。学校要制订宣传方案,认真组织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使各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二章  经济困难学生管理

第五条  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必须是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正式学籍学生是指经重庆市中职招生办公室注册确认学籍、纳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学生。

第六条  对一、二、三年级在籍学生给予免学费资助。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超过3年。

免学费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进行资助。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一、二年级在校户籍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不含县城)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人数原则上按照区教委下达的比例控制,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超过2年。

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月200元,其中农村建卡贫困户子女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3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八条  免住宿资助对象为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同上)实际在校住读学生,资助人数原则上按照区教委下达的比例控制。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超过2.5年。

住宿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500元。

第九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农村建卡贫困户子女;

2.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3.孤儿;

4.困境儿童;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烈士子女;

7.其他特殊原因(因灾、因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学校设立的资助方式

第十条  勤工俭学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利用业余时间组织他们参加校园卫生清洁,到食堂、学生服务中心干些力所能及的活,每月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1.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绿色通道”  对具有贫困证明的学生报到、注册时开通“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学校的相关程序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解决缴费问题和加强资助,保证新生顺利入学。对贫困家庭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烈士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减、缓、捐、奖、助等途径,对贫困家庭学生进行资助。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就业  优先推荐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到企业顶岗实习,让他们在顶岗实习中获得一定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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